一、窩藏罪立案標準怎么確定?

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窩藏、包庇罪與我們的日常生活休戚相關,因此是我們所有人都必須要認清的一個罪名。
根據(jù)刑法,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提供財務的,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6條的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边@條規(guī)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根據(jù)刑法第310條第2款的規(guī)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這里涉及窩藏、包庇罪與其所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間的界限。窩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后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窩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種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謀而在他人犯罪后又予以窩藏或者包庇的,則構(gòu)成共同犯罪。這里的事前通謀,根據(jù)198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窩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何理解的請示答復》的規(guī)定,是指窩藏、包庇犯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之前,就謀劃或合謀,答應犯罪分子作案后給以窩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事后予以窩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未去報案,犯罪發(fā)生后又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應以共同犯罪論處,而單獨構(gòu)成窩藏、包庇罪。
因此,通謀與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謀具有謀劃或合謀的內(nèi)容,唯有如此,才構(gòu)成共同犯罪?!「C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二、窩藏罪立案標準認定
(一)窩藏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chǎn)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條第2款規(guī)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窩藏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ǎ保└C藏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ǎ玻└C藏罪發(fā)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fā)生在刑事訴訟中。
?。ǎ常└C藏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jié)。
?。ǎ矗└C減、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ㄈ└C藏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沒有規(guī)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為,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為構(gòu)成包庇罪。本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之后,也有人認為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為。我們認為,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包庇罪應僅限于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不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如何合理劃清其界限,還需要研究。
本文標簽:窩藏罪立案標準怎么確定-窩藏罪立案標準-北京刑事律師-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