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夫妻出賣親生女兒
據(jù)杭州日報微博7月4日消息,今年4月30日,因為日子過得捉襟見肘,在杭州蕭山打工的于某夫妻倆將生下的第四個娃(小女兒,已有3個兒子)以75000元賣給了在醫(yī)院中結(jié)識的王某,雙方約定今后不再聯(lián)系。但孩子賣出去沒多久,夫妻倆就后悔了,夫妻倆決定找到王某要回女兒,但此時已經(jīng)聯(lián)系不上對方。5月23日,夫妻倆情急之下竟選擇報假警孩子被"偷"求助...當(dāng)天晚上,警方找回了王某和孩子。夫妻倆見到自己的小女兒瞬間,失聲大哭!最終,他們要回了孩子,卻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哪些情況構(gòu)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qū)云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fā)達地區(qū)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我國刑法對此類犯罪也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本文中,于某夫妻因孩子多,生活拮據(jù),于是將剛生下的小女兒以7.5萬元的高價賣給王某,其行為就是通過販賣自己的女兒來獲取經(jīng)濟上的利益,侵犯了兒童的身體自由權(quán)和人格尊嚴權(quán),損害了社會公認的起碼的倫理道德,按照法律規(guī)定已經(jīng)涉嫌拐賣兒童罪。
同時,作為買方的王某,其行為也是涉嫌刑法犯罪,我國法律對買賣兒童的買方同樣打擊,王某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該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兒童的行為。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買賣兒童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哪怕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只要是涉及到販賣兒童的行為,就已經(jīng)涉嫌刑法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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