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入室盜竊
張某某于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間,流竄于某市等地,入室盜竊18起。張某某盜竊共合計人民幣20170元,18起案件發(fā)生地張某某已指認,張某某對18起盜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判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一千元。
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已所犯多起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自愿認罪、坦白,可從輕處罰;2、多次、入戶盜竊,可酌定從重處罰;3、前科,可酌定從重處罰。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入室盜竊?
對于“入戶盜竊”的定義,律師認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入戶搶劫”的解釋。“入戶盜竊”應當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戶盜竊”,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入戶盜竊”的“戶”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nóng)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入戶盜竊”的“戶”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jīng)營于一體的處所,在經(jīng)營時間內(nèi)一般不視為“戶”。這里的“戶”在特征上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入戶搶劫”的規(guī)定,認定“入戶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于在戶內(nèi)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如果行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并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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