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對房屋預售監(jiān)管不利,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2009年3月17日,龔某任某縣房地產監(jiān)察中隊中隊長、朱某任監(jiān)察隊員。2009年8月份,黃某甲、黃某乙、康某甲等人在某縣城開工建設一小區(qū),其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guī)預售小區(qū)房屋,至2011年5月“該小區(qū)售樓部一直存在并違法對外售房。龔某、朱某對該小區(qū)售樓部現場巡查只是流于形式,沒有發(fā)現該小區(qū)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違法售房的現象,更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違法售房的行為,導致黃某甲、黃某乙、康某甲等三人通過一房多賣、虛構等手段在該小區(qū)售樓部和其它地點詐騙購房戶購房款,2009年9月10日至2010年9月16日期間,共計有康某乙、閆某某、黃某丙等12人所交的147.7萬元購房款被騙,給人民群眾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判決:被告人龔某、朱某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龔某、朱某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律師說法:對房屋預售監(jiān)管不利,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高檢發(fā)釋字〔2006〕2號),對于玩忽職守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業(yè)、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xù)、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本罪可以使作為或不作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本案中,龔某任某縣房地產監(jiān)察中隊中隊長、朱某任監(jiān)察隊員,二人的身份均為國家工作人員。龔某、朱某對小區(qū)售樓部現場巡查只是流于形式,沒有發(fā)現該小區(qū)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違法售房的現象,更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違法售房的行為,屬于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龔某、朱某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導致他人通過一房多賣、虛構等手段在該小區(qū)售樓部和其它地點詐騙購房戶購房款147.7萬元,屬于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達到了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總體來看,龔某、朱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特征。當然在對該二人涉嫌玩忽職守罪的行為進行認定時,還應結合證人證言、報告人供述、購房證明、身份編制證明等證據加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