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飲酒后駕駛三輪摩托發(fā)生交通事故,應受何種刑罰
2014年12月5日晚上20時30分許,王某某酒后駕駛三輪摩托車沿某市一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一工廠門口時,與何某甲停在路邊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某與何某甲、阮某某三人均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抽血檢測,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3.57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律師說法:飲酒后駕駛三輪摩托發(fā)生交通事故,應受何種刑罰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要求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該罪不以醉酒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為要件。
本案中,王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13.57mg/100ml,明顯大于80mg/100ml,屬于醉酒。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三輪摩托車的行為,明顯具備危險駕駛罪的行為特征。在判斷王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時,應當以酒精檢測報告作為證據(jù)來證明。如果最終認定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應當對其判處拘役,并處罰金。在對王某某量刑時,考慮其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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