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飲酒后駕車駕車被查獲,應按危險駕駛罪處罰嗎
2017年7月17日凌晨2時許,蘇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拉乘齊某,沿某市一沿河道路由東向西行駛派出所院內被查獲。經鑒定,蘇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5.8mg/100m1。
法院判決:被告人蘇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蘇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律師說法:飲酒后駕車駕車被查獲,應按危險駕駛罪處罰嗎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的表現形式之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要求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該罪不以醉酒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為要件。
本案中,蘇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0mg/100ml,明顯大于80mg/100ml,屬于醉酒。蘇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明顯具備危險駕駛罪的行為特征。在判斷蘇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時,應當以酒精檢測報告作為證據來證明。如果最終認定蘇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規(guī)定,應當對其判處拘役,并處罰金。如果蘇某能夠在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則可從輕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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