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捏造事實成立公司騙取錢款,構成詐騙罪嗎
馬某某于2016年10月期間,捏造其系某大學畢業(yè)生、美國歸國博士、掌握3D裸眼手機技術等虛假事實,騙取張某等人信任后,采取以其技術入股的方式與張某等人合伙成立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后馬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間,先后以為該公司購買科研設備等名義騙取公司人民幣共計125000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法,騙取公司錢財,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律師說法:謊捏造事實成立公司騙取錢款,構成詐騙罪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所謂欺詐,是指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刑法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馬某某于2016年10月期間,捏造其系某大學畢業(yè)生、美國歸國博士、掌握3D裸眼手機技術等虛假事實,騙取張某等人信任后,采取以其技術入股的方式與張某等人合伙成立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后馬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間,先后以為該公司購買科研設備等名義騙取公司人民幣共計125000元。
本案中,馬某某捏造其系某大學畢業(yè)生、美國歸國博士、掌握3D裸眼手機技術等虛假事實,騙取張某等信任與其合伙成立公司,之后又以為該公司購買科研設備等名義騙取公司錢款,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其性質為典型的詐騙行為。所騙取現金額度達人民幣共計125000元,屬于詐騙數額巨大。如果馬某某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則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在對馬某某的行為進行認定時,還應以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學歷查詢資料、等證據予以證明。在對馬某某量刑時,應綜合考慮他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以及認罪態(tài)度等進行綜合評判,如果馬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如果其積極退賠全部贓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自愿繳納罰金,酌情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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