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酒后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可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2015年3月23日21時許,臧某某酒后駕車,沿某市津一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另一公路交口處時,其車前部與前方順行的許某某駕駛車輛相撞,造成二車損壞及臧某某受傷的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血液酒精含量檢驗,臧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4.23mg/100ml。
法院判決:被告人臧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臧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兩車損壞及本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律師說法:酒后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可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該罪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有追逐競駛且情節(jié)惡劣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要求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該罪不以醉酒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為要件。
本案中,臧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4.23mg/100ml,明顯大于80mg/100ml,屬于醉酒。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明顯具備危險駕駛罪的行為特征。至于臧某某駕駛車輛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與否,并不影響危險駕駛罪的成立。當然,在判斷臧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時,應當以酒精檢測報告作為證據(jù)來證明。如果最終認定臧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應當對其判處拘役,并處罰金。如果臧某某能夠在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則可從輕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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