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盜竊村集體所有的野生欒樹,應受什么樣的刑罰
2014年10月份,周某某與舒舒某某經(jīng)預謀,各自攜帶鎬把、手把鋸,由舒某某駕駛其所有的無牌照時風牌三輪車到某村盜竊該村集體所有的野生欒樹。至2014年11月4日,周某某、舒某某盜竊作案七起,共盜竊野生欒樹152棵。經(jīng)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欒樹價值人民幣9795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某、舒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某、舒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集體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集體財產(chǎn)的所有權,均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
律師說法:盜竊村集體所有的野生欒樹,應受什么樣的刑罰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本案中,周某某與舒舒某某經(jīng)預謀,各自攜帶鎬把、手把鋸,由舒某某駕駛其所有的無牌照時風牌三輪車到某村盜竊該村集體所有的野生欒樹,這種行為屬于典型的攜帶兇器盜竊。至2014年11月4日,周某某、舒某某盜竊作案七起,共盜竊野生欒樹152棵,屬于多次盜竊。盜欒樹價值人民幣9795元,需要根據(jù)當?shù)貥藴适欠駱嫵蓴?shù)額較大。如果周某某與舒舒某某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都為16周歲以上且精神正常,結合其實施盜竊的書證、供述、價格鑒定結論書等有關證據(jù),可以認定此二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最后還需結合此二人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等作出適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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