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衣店內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是否已觸碰刑罰高壓線
顧某于2015年1月29日23時許,在其經營的內衣店內,以人民幣20元的價格向張某銷售“九鞭王”1粒。顧某當天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在其內衣店內起獲“九鞭王”3盒、“蟻力神”3盒,“一片大好”4盒,現(xiàn)扣押在案。經鑒定,上述物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判決:被告人顧某行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顧某法制觀念淡薄,為牟私利非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觸犯了刑法,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律師說法:衣店內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是否已觸碰刑罰高壓線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故意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所謂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所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無任何營養(yǎng)價值,根本不能食用,對人體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肌體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該罪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構成既遂。本案中,顧某在其經營的內衣店內,向他人銷銷售的“九鞭王”、 “蟻力神”、“一片大好”等都屬于食品范疇,其中含有的西地那非經人食用后會引起不良反應,對人的肌體健康會造成損害,并且這種原料并未經過國家許可用于前述食品當中。因此,顧某的行為明顯屬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為特征。對于顧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起主觀上是否存在明知所銷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故意,最終結合有關證言、物證照片、檢測報告等證據(jù)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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