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張三、李四等在高速路碰瓷 被依法逮捕
自2004年4月以來,張三、李四等5人在城市主干路以及部分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并以此向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索要錢財。其采用的作案方法是,當前車正常變更車道時,駕車尾隨其后的張三突然加速撞向前車的側后方,造成前車變更車道時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先行的假象。待交通民警做出前車負全部責任的認定以后,張三便以此為要挾甚至采用威脅的方法索要錢財。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期間,張三、李四等5人先后制造對方負全部責任的事故220余次,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5l萬余元。其中,張三共參與作案77起,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87930元;李四參與作案70起,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49000元。
法院判決: 張三等5人均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三等5人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在城市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的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師說法:高速路上碰瓷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本罪的實行行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進行界定時,必須注意同時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行為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二是必須采取的是“其他危險方法”。
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只要求構成危險方法的行為客觀上造成現(xiàn)實的、緊迫的危險狀態(tài)即可,不以侵害結果的出現(xiàn)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
4.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張三、李四等5人在城市主干道及部分高速公路上駕車“碰瓷”行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采用的方法手段又構成敲詐勒索罪,擇一重罪處罰,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刑事案件復雜,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侵害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