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三誘騙李四對其父母進行敲詐勒索 被依法逮捕
2006年10月2日13時許,張三在長途車上偶遇中學生李四(男,1993年3月18日生),張三主動上前搭訕。在了解到李四的家庭情況后,張三遂產(chǎn)生將李四帶到南京向其家人要錢的想法。隨后,張三將李四哄騙至南京并暫住在南京市鴻興達酒店。當晚23時許,張三外出打電話到李四家,要求李四家第二天付8萬元人民幣并不許報警,否則李四將有危險。次日上午,張三又多次打電話到李四家威脅。其間,李四乘張三外出之機與家人電話聯(lián)系,后在家人的指點下離開酒店到當?shù)毓矙C關求助。警察將張三抓獲。
法院判決: 張三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等方法強行索取李四家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律師說法:哄騙誘拐的敲詐勒索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1.勒索型綁架罪是指行為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其實質(zhì)是行為人實際控制被害人作為人質(zhì),被害人處于行為人的實力控制之下,失去人身自由,其人身安全處于隨時可能被侵犯的危險狀態(tài)。這是勒索型綁架罪與誘拐型敲詐勒索罪本質(zhì)不同。
2.區(qū)別勒索型綁架罪還是誘拐型的敲詐勒索罪,關鍵就是要確定被告人是否真正綁架了被害人,也即其行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剝奪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是否嚴重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3.敲詐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獲利的目的,以恐嚇行為為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產(chǎn)(包括財物與財產(chǎn)性利益)的犯罪。
就本案而言,張三能夠順利將李四帶到南京,主要是利用李四年齡較小、社會經(jīng)驗不足的特點,對其進行哄騙所致。張三對李四從未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其左右李四對之實施控制的手段中欺騙的成分大于威脅的成分,亦未對其人身實施任何實質(zhì)性的限制。因此,張三構成敲詐勒索罪。
由于刑事案件復雜,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侵害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