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強行載客亂收費構成犯罪
2005年9月8日晚21時許,張三駕駛出租車搭載乘客李四去汽車北站。途中,張三先是勸李四入住賓館,遭拒絕后又采用語言威脅等手段,強行從李四上衣口袋內搜走100元,將李四送達目的地。次日凌晨1時許,張三在江北機場搭載乘客王五,途中搭載欲一同返回的趙六。在前往菜園壩途中,張三、趙六要求王五支付480元出租車費,王五不從,二人即以語言威脅,強行搜身搜出650元。將王五送至目的地后,應王五的請求,張三、趙六退還150元,強行收取了剩余的500元。同月13日、16日,張三、趙六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作案經過,并退出贓款600元。
法院判決: 張三、趙六構成強迫交易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三、趙六實施的暴力和威脅行為,其強度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應構成強迫交易罪。
律師說法:強行載客亂收費構成強迫交易罪
1.強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從事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2. 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屬于“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3.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從表象上看,張三、趙六使用的這些手段與搶劫無異。但是,二人實施的暴力和威脅行為,其強度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應構成強迫交易罪。
由于刑事案件復雜,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侵害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