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組織殘疾人或兒童當街乞討
自2013年開始,鄭某同劉某2(已判刑)以暴力、脅迫等方式組織聾啞人員劉某1、弓某1等人在多市通過叫路人捐款獻愛心后贈送小飾品的方式進行乞討。其中,鄭某負責(zé)制定任務(wù),劉某2負責(zé)向聾啞人員傳達鄭某的命令、分發(fā)飾品、收取乞討所得財物、記賬等。弓某1因被恐嚇無法擺脫而向其父親求救,后其父親報警。
法院判決: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構(gòu)成組織殘疾人乞討罪
鄭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殘疾人乞討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律師說法: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的,以組織殘疾人乞討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鄭某與劉某2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組織聾啞人員沿街乞討,將乞討所得歸自己所有,二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殘疾人乞討罪。因鄭某同樣作為聾啞人,歸案后主動坦白,所以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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