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為選舉人大代表而賄賂選民
Z市X區(qū)B村進行人大代表選舉,選舉時間為2016年10月30日,該選區(qū)的區(qū)人大代表候選人是陳某8、陳某9。2016年10月29日20時許,陳某來到Z市X區(qū)B村委會二樓辦公室,希望B村村干部陳某1幫忙在X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中,為陳某10(非正式候選人)拉票,使陳某10能當選為X區(qū)人大代表。當晚21時許,陳某再次來到B村村委會二樓辦公室,要求陳某4等人在選舉時將黑色塑料袋內(nèi)印有“陳某10”名字的白色紙條發(fā)給B村村民,并讓陳某2通過B村戲樓進行廣播,稱“明天9時至14時到B村村委參加人大代表選舉,參加選舉的村民每人可以領取誤工費50元”。隨后,陳某、陳某2、陳某4、陳某3將上述內(nèi)容用廣播通知廣大村民。2016年10月30日選舉日現(xiàn)場,陳某4從B村村委會二樓辦公室辦公桌上的黑色塑料袋中拿出約100張印有“陳某10”名字的白色紙條,并將其中的30多張發(fā)給B村村民,暗示選民按照紙條上的名字填寫候選人,填寫了“陳某10”名字的選民事后可以獲得50元的誤工費。
法院判決:以賄賂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構(gòu)成破壞選舉罪
陳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選舉區(qū)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以金錢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效,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破壞選舉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律師說法:以賄賂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以破壞選舉罪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案中,陳某以金錢賄賂選區(qū)選民,妨害選民自由選舉意志,指定選民選舉陳某10為人大代表,陳某的行為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破壞了選舉的公平公正性,陳某的行為構(gòu)成破壞選舉罪。同時,作為選民,我們一定要正確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利,不為利益所誘惑,正確行使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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