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兩村發(fā)生糾紛引發(fā)村民斗毆被依法逮捕
張村與李村相鄰,原本關系友好。近年來,兩村因土地及排水問題發(fā)生糾紛。2008年12月17日上午8時許,張三等9人以及數(shù)十名張村村民頭戴安全帽,身背裝有石頭的袋子,手持木棍、鐵鍬等器械到達兩村交界處,李四等8人以及數(shù)十名李村村民隨后也到達施工地界,手持木棍、鐵鍬等器械與張村村民對峙,雙方互相謾罵、 互扔石頭。出警到達現(xiàn)場的公安局工作人員把雙方村民隔開并勸說離去,但仍有村民不聽勸說,繼續(xù)叫罵并扔擲石頭,致使二輛警車被砸損(經鑒定損失價值人民幣761元),三名民警手部被打傷(經鑒定均未達輕微傷)。案發(fā)后,公安局對積極參與斗毆的張村張三等9人和李村李四等8人以涉嫌聚眾斗毆罪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案件處理: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
為避免事態(tài)進一步擴大,檢察院在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聯(lián)合兩村村委會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成雙方和解。20lO年4月23日,張村、李村兩村村委會簽訂了兩村和解協(xié)議,涉案人員也分別出具承諾書,表示今后不再就此滋生事端,并保證遵紀守法。檢察院認為:張三、李四等17人的行為均涉嫌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張三、李四等17人參與聚眾斗毆的目的并非為了私仇或爭霸一方,且造成的財產損失及人員傷害均屬輕微,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兩村村委會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17人也出具了承諾書,決定對張三、李四等17人不起訴。
律師說法:兩村發(fā)生糾紛引發(fā)村民間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
1.聚眾斗毆罪,是指聚集多人進行斗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通常表現(xiàn)形式是“打群架”。
2.依據(jù)刑法第292條第2款規(guī)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流氓動機”是聚眾斗毆罪的必要構成要素?!傲髅訖C”實際上是指擾亂公共秩序的動機??梢哉J為以下情形:無事生非;借故生非;雖事出有因,但不聽勸止。
4.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情形,主要有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兩種情形。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本案中,張村與李村矛盾雖事出有因,但公安機關工作人介入后不聽勸阻,繼續(xù)實施對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可認定為具有破壞公共秩序的動機,張三李四等人構成聚眾斗毆罪。但是,鑒于兩村已達成和解,且造成的財產損失及人員傷害均屬輕微,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檢察院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由于刑事案件復雜,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侵害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