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雙方在醉酒狀態(tài)下發(fā)生性關系
2017年5月12日晚上8時至10時許,周某受邀到劉某家,與同被邀請的唐某一家人等其他人一起吃飯飲酒。飯后,已飲了大量酒的劉某、周某、雷某(唐某丈夫)相約先送唐某及其兩小孩回家后,再去吃宵夜。于是六人同乘雷某駕駛的車輛來到唐某住處附近,周某與雷某將兩小孩及醉酒的唐某送回家中返回車上時,周某以上廁所為由返回唐某家中,與醉酒中的唐某發(fā)生了性行為。
法院判決:醉酒狀態(tài)下無力反抗,構成強奸罪
周某趁唐某醉酒無力反抗,違背唐某意志與唐某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但案發(fā)時雙方均系醉酒狀態(tài),且周某通過其親屬積極賠償唐某,并取得其諒解,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律師說法:行為人的醉酒不影響精神判斷,醉酒犯罪的仍應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本案中,唐某處于醉酒狀態(tài),其處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tài)下,其性自由意志不能得到有效表達,而周某利用這一條件與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雖然周某也處于醉酒狀態(tài),但醉酒不能使人喪失判斷能力,且醉酒是由自身過錯引起,不能成為免責事由,因此醉酒狀態(tài)下犯罪的仍應構成犯罪,所以周某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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