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假冒他人名義賣房 涉嫌合同詐騙罪被訴
2012年7月29日,張三使用偽造的戶口本、身份證,冒充房主即張三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區(qū)鏈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古城店,以出售該區(qū)古城路10號樓一處房屋為由,與李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房款為100萬元,并當場收取徐某定金1萬元。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李四支付的購房首付款29萬元,并約定余款過戶后給付。后雙方在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時,張三虛假身份被石景山區(qū)住建委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張三被公安機關查獲。次日,張三的親屬將贓款退還李四,李四對張三表示諒解。
法院判決: 張三犯合同詐騙罪罪應以數(shù)額巨大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三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數(shù)額巨大,同時鑒于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親屬幫助下退賠全部贓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決張三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律師說法:詐騙罪犯罪既遂與未遂并存應依法定情形處罰
本案爭議焦點是,在數(shù)額犯中犯罪既遂與未遂并存時如何量刑。
1.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guī)定:“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2.對于數(shù)額犯中犯罪行為既遂與未遂并存且均構成犯罪的情況,在確定全案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時,先就未遂部分進行是否減輕處罰的評價,確定未遂部分所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比較,確定全案適用的法定刑幅度。
本案中,張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犯罪行為既遂部分為30萬元,根據(jù)司法解釋的具體執(zhí)行標準,對應的法定刑幅度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部分為70萬元,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應當對該未遂部分減一檔處罰,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應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與既遂部分30萬元對應的法定刑幅度相同。
由于刑事案件復雜,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侵害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