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因口角而殺人
何甲與何乙系同村村民。何乙的頭腦反應稍慢于常人,年近四十,一直未婚。2016年3月22日11時許,何甲在其家附近的山中采蘑菇時遇到何乙。何甲出口調(diào)侃何乙與該村一六十余歲的五保戶有情人關系,何乙聽后一再反譏讓何甲的老婆嫁給該五保戶。何甲惱羞成怒,從路邊撿起一塊石頭欲打何乙,何乙見狀跑向山中小路躲避,何甲用該石頭砸向何乙并砸中何乙頭部。何乙挨砸后繼續(xù)往前跑了幾步后受傷倒地呼救。何甲追上后見何乙頭部在流血,害怕打傷何乙的事情被他人知道,自己又無力醫(yī)治,遂起意殺害何乙,即用手掐何乙頸部,并從路邊撿起一塊石頭朝何乙頭、頸部猛砸數(shù)下,致何乙當場死亡。
法院判決:因口角而殺人,情節(jié)惡劣,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何甲因與他人發(fā)生口角而殺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何甲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律師說法:僅因鄰里間口角而殺人,犯罪性質(zhì)惡劣,犯罪后果嚴重,應適用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何甲與何乙為同村村民,兩人在山上采蘑菇時相遇,因村民之間的調(diào)侃而引發(fā)口角,本身就是極小的矛盾,但何甲首先出手傷人,又僅僅因為無法支付醫(yī)藥費而起意殺人,并將犯意付諸行動,最終殺死何乙。何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何甲的殺人動機極為微小,且犯罪對象是一起生活的同村村民,其犯罪性質(zhì)惡劣,犯罪后果嚴重,極易造成同村村民恐慌,因此對何甲應適用死刑,但可不必立即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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