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收買云南婦女
2014年8月,劉某讓姜某幫助其販賣云南婦女,并約定販賣一名婦女給姜某5000元,介紹一名男子到云南省收買其拐賣的婦女給姜某2000元。隨后,姜某在云南省以3.3萬元從劉某處購買了一名云南婦女。劉某讓姜某將云南女子帶回羅山縣販賣。同月20日,李某以3.5萬元將該名云南女子收買。當(dāng)晚,李某將云南女子帶回家中,安排兒子李某與云南女子同居,李某卻不知自己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法律。2017年3月3日,羅山縣法院以李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收買被拐賣婦女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收買行為。在主觀上,行為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仍然收買,并且該收買行為不以出賣為目的。我國刑法在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量刑方面,刪除了可以免除處罰的情形,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判斷收買被拐賣婦女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行為人收買時沒有出賣的目的,但之后又將收買的婦女出賣,則構(gòu)成拐賣婦女罪;(2)如果行為人為了收買婦女,而指使他人拐賣婦女,然后自己再收買,該行為也構(gòu)成拐賣婦女罪。
本案中,李某從姜某處收買了一名云南婦女,李某明知該云南婦女是被拐賣的婦女,仍然收買,并且不以出賣為目的,李某的行為構(gòu)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李某主觀上不知道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構(gòu)成犯罪,屬于法律認識錯誤,該認識錯誤不影響對李某的定罪。
相關(guān)法條: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上就是“李某收買云南婦女 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相關(guān)內(nèi)容,具體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刑事律師,為您提供及時的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