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行為要不要加重處罰?
2014年6月10日15時許,劉某超速駕駛貨車與被害人張某某無證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該事故致張某某當場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張某某因車禍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縣交管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h人民檢察院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劉某的刑事責任,且劉某屬交通肇事后逃逸,建議判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 被告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為不構成加重處罰情節(jié)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離開現(xiàn)場,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對于檢方建議應按交通肇事逃逸定罪量刑,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交通肇事逃逸”禁止重復評價
1.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或3人重傷,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犯罪嫌疑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又存在逃逸行為的,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3.“交通肇事后逃逸”既屬于定罪情節(jié)也屬于量刑情節(jié),當二者發(fā)生重合的時候,禁止重復評價。
本案中,劉某超速行駛,與無證駕駛的張某某發(fā)生事故,交管部門依據(jù)劉某超速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判定劉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因為超速加逃逸而承擔主要責任,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行為已經(jīng)被用作定罪情節(jié),故量刑情節(jié),不得重復評價。劉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侵害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維護自己的權益。
由于刑事案件復雜,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侵害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