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校車超載
汪某和妻子共同開辦了一家幼兒園,為方便接送學生,他們買了兩輛校車。平時一人開一輛校車接送,很受百姓歡迎。2017年9月13日下午,妻子外出,一時難以趕回,便打電話叫汪某請人代為運送。為圖省事的汪君并沒有找人幫忙,而是硬將45名學生“塞”進了一輛核載19人的中型專用校車內。誰知出發(fā)不到千米,就被執(zhí)勤民警逮了個正著。經湖北省谷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汪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危險駕駛罪
超載是違反交通道路法規(guī)的行為,一般要受到行政處罰,我國將校車超載納入了刑法的范圍,刑法中規(guī)定,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
危險駕駛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構成本罪的既遂,不要求發(fā)生特定的危害結果。實施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結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汪某從事校車業(yè)務,在核載19人的中型專用校車內,實載45人,嚴重超載,屬于危險駕駛罪中“從事校車業(yè)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情況,雖然汪某的行為未造成嚴重的后果,但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既遂。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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