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飛車撞人群
據(jù)北青網(wǎng)報道,2015年10月7日21時許,霍民與朋友陸某等五人在長安西路某飯店吃完飯走到門口時,陸某以同在飯店就餐準備離開的岳某摸了其女友為由,與岳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對其進行毆打,霍民等人也參與毆打。隨后趕來的岳某的朋友被害人趙某等十余人見狀,便阻止霍民等人離開,雙方發(fā)生廝打。
趁機離開現(xiàn)場,駕駛陸某停在飯店門口西側的一輛灰色轎車,沿長安西路北側逆行撞向飯店門口廝打的人群,致趙某等6人傷。趙某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趙某系顱腦外傷后全身衰竭而死亡。鄧某的損傷屬輕傷一級,傷殘等致為九級傷殘。經公安機關調查,霍民駕駛的汽車撞人時,車速約60km/h。
法院認為,霍民不顧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安危,駕車沖撞人群,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多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霍民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潘某、涂某、趙某、趙某物質損失人民幣63.66365萬元,原告人鄧某物質損失人民幣6.2835萬元。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樣是駕駛車輛實施危害不特定人生命健康的行為,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不同呢?首先兩者之間的共同之處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別表現(xiàn)為以下4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是否要求出現(xiàn)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jié)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jié)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
3、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shù)奈kU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4、量刑上不同。比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沒有發(fā)生危害后果,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后果。
法律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邦網(wǎng)在此提醒,生活當中遇到糾紛應當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解決,切勿沖動行事,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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