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打人致傷
2017年1月11日凌晨2時許,楊某成將車停放在小區(qū)巷子時,冉某在醉酒后經過車旁,無故對其進行大聲辱罵,并用腳踹其小車右大燈和車門。楊某成下車與對方理論,結果剛開車門,就被冉某摁倒在地上一頓暴打。經過鑒定,楊某成肋骨斷了四根,身上多處瘀傷,傷情至少為輕傷。民警通過調取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發(fā)現(xiàn)冉某打人后駕駛一部黑色小轎車往晉江五里工業(yè)園區(qū)逃逸。12日晚上,民警經過調查、追蹤在南安市水頭鎮(zhèn)某醫(yī)院附近將冉某抓獲。經審查,冉某對其酒后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冉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的人認為,醉酒后的行為也是屬于不能辨認、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這里說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出現(xiàn)精神失常的情況。但在醉酒狀態(tài)下,行為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并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另外,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預防犯罪、控制酗酒,也是有積極意義的。
本案中,冉某在醉酒后無故毆打楊某,造成楊某成肋骨斷了四根,身上多處瘀傷,傷情至少為輕傷,冉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并且應當負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醉酒后打人致傷 男子涉嫌故意傷害”的相關內容,具體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刑事律師,為您提供及時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