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野豬炸死人
誤以為同伴是獵物用獵槍將同伴打死,最終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這一類案例并不少見,湖南桂陽一男子吳某為炸野豬他自制“炮子”埋于山上,未料卻將上山捕青蛙的同行炸死,并掩藏尸體外逃多年終被抓。
據正義網訊,近日,湖南桂陽縣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吳某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
吳某家之前開過礦,對炸彈制作知識略懂一二,僅用礦泉水瓶子就可以做成一個威力很大的炸彈,俗稱“炮子”。閑來無事吳某便用自己制造的“炮子”去山上炸野豬。2009年9月份的一天,吳某來到當?shù)匾簧钌嚼狭种邪卜抛灾频摹芭谧印鲍C殺野豬,安放好后就下山回家。幾天后,當他再次來到安放“炮子”的地方查看情況時卻將他嚇得半死,一具已經生蛆發(fā)臭的尸體倒在他眼前,后來才知道被炸死的是上山來捕青蛙的同行。為了不讓人發(fā)現(xiàn),吳某用山上的藤條將死者的尸體拖到旁邊的草堆里掩藏,第二天便離家外逃。
家屬見死者外出多日未歸,四處尋找無果后報警。2009年9月28日,公安機關在山上的草堆中找到了死者的尸體。2016年4月2日,公安機關在廣東省汕頭市將外逃多年的吳某抓獲歸案。
過失致人死亡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圣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1)客觀上必須發(fā)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3) 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里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于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y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p>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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