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版盜墓筆記
山東省臨朐縣西朱封遺址位于縣城南5公里的西朱封村,2013年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于該遺存出土文物眾多,受非法利益驅(qū)使,經(jīng)常成為不法之徒光顧的目標。
在“破案會戰(zhàn)”中,民警獲取線索,東城街道西朱村村民馬某家中搜出大量古代陶器。隨后,民警對查獲的文物進行了清點,竟然達25件,而且全是國寶級文物!
經(jīng)博物館專家鑒別,這25件陶器均出土西朱封遺址,屬于商、周、秦、漢時代的陶器,屬國家二級、三級文物,具有極大的文化研究價值。
目前,馬某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被警方控制,該案在進一步辦理中。
盜掘古代文物如何定罪處罰
我國《文物法》第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地下、內(nèi)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xiàn)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考古發(fā)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拒不上交文物觸犯刑法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發(fā)現(xiàn)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故意、過失損毀國家珍貴文物的,將視情節(jié)輕重和文物價值給予相應的處罰,觸犯法律的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1]
減輕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情節(jié)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jié)較輕,是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損毀較小,沒有造成文物破壞,或者具有其他較輕情節(jié)的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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