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聾啞人盜竊
據(jù)北青網(wǎng)報道,去年11月,吉林省長春市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以楊某為首的犯罪團伙拐騙操縱聾啞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且作案地域廣、涉案人員眾多。在公安部的協(xié)調指揮下,四川省公安廳立即成立專案組,對境內(nèi)涉案人員進行抓捕,團伙主要嫌疑人楊某在綿陽落網(wǎng)。
日前,記者在綿陽看守所見到了被羈押的楊某,這個20多歲的小伙子看上去很陽光,通過手語老師的現(xiàn)場交流,他講述了自己從大學輟學后拐騙操縱聾啞人的犯罪經(jīng)過。
據(jù)楊某介紹,他曾是重慶一所大學的聾啞學生,由于交際圈子小,怕以后找不到工作,就中途退學,回到成都開始了街頭扒竊生涯。為了壯大自己的團隊,楊某等人用手機群向群內(nèi)的聾啞殘疾人發(fā)布信息,說可以幫忙介紹工作,而且還可以通過這個群認識更多的殘疾人,結識自己的伴侶。將這些聾啞殘疾人騙到一起后,楊某就將他們的身份證、殘疾證搜走,為他們統(tǒng)一租房,統(tǒng)一管理,并進行培訓。培訓完成后,就將這些人員派到車站、廣場等密集型場所行竊,并按“業(yè)績”進行利潤分成。
這些聾啞人還時常會受到上面人的威脅,當遇到業(yè)績不理想時,吃不上一頓飽飯。對于想要逃跑的聾啞人,團伙骨干會用暴力威脅毆打。“他們常常會比劃割喉等動作,來威脅不聽話的聾啞人。
教唆犯如何認定?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一、教唆犯成立的客觀方面要件
教唆犯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被教唆人犯了(包括預備和實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犯罪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可以表現(xiàn)為一因一果的形式,也可以表現(xiàn)為多因一果的形式,不管是一因一果或是多因一果,教唆人都構成共同教唆犯。
教唆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的以金錢、物質、美女以及其他方面的好處引誘他人犯罪;有的以嘲弄、蔑視或者侮辱的手段刺激他人實施犯罪;有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脅迫他人犯罪;有的利用封建迷信教唆他人犯罪等等。教唆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有口頭教唆、有文字教唆、還有動作教唆等等。
二、教唆犯成立的主觀方面要件
教唆犯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三、教唆犯成立的主體要件
主體方面,單獨教唆犯和共同教唆犯一樣,已滿十六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可以構成任何罪的教唆犯,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只能構成刑法第17條所規(guī)定的罪的教唆犯。
四、教唆犯成立的對象要件
教唆的對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特定包括特定的個人和特定的多數(shù)人,不特定是指無論從教唆人的主觀上還是從客觀的角度上看,被教唆的人數(shù)都無法確定。如張貼廣告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教唆不特定人犯罪的情況。
結合本案,楊某通過授意、慫恿、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成立教唆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此外,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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