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負責人多次實施猥褻
2014年5月以來,何某在其經營的托管中心(沒有經營資質)多個房間,多次猥褻在該托管中心吃午飯、休息的小學生盧某(案發(fā)時未滿12周歲)。2015年4月29日凌晨,在托管中心二樓7位女同學休息的宿舍內,又對初中女學生裴某某進行猥褻(案發(fā)時已滿14周歲)。
法院認為,何某多次猥褻兒童,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已滿十四歲的女中學生,其行為構成猥褻婦女罪,對何某應數罪并罰。何某系對盧某、裴某某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其多次猥褻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依法應從重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zhí)行的刑罰。我國刑法規(guī)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數罪并罰的具體規(guī)定包括:
(1)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2)若屬于判決宣告以后,又犯新罪,則按照“先減后并”的規(guī)則,即原判刑罰減去已執(zhí)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刑罰合并,所得刑期即為數罪并罰后的刑期。
(3)若屬于宣判以后,發(fā)現漏罪的情況,則按照“先并后減”的規(guī)則,即將原判刑罰與新罪所判刑罰合并,再減去已執(zhí)行的刑罰,所得刑期即為數罪并罰后的刑期。
本案中,何某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兩罪,應當按照(1)的方法進行數罪并罰。
相關法條:
《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zhí)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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