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傳女生被害案判決死刑
2015年8月10日晚,中國傳媒大學2014級電影專業(yè)女研究生周某突然失聯(lián),該校的另一名已畢業(yè)男生、2010級音響導演專業(yè)畢業(yè)生李某也同時失蹤,兩人手機均關機,無法聯(lián)系。8月11日凌晨,朝陽警方在傳媒大學附近的內蒙古飯店將嫌疑人李某抓獲。李某供述,他于2015年6月產生了想要找一個女孩尋求刺激的念頭,隨后,他聯(lián)系到曾經的大學同學周某,謊稱要找周某拍戲,且告訴周某需要試戲。周某按照李某的要求來到李某的居住地,在房間內,李某企圖強奸周某,但遭到反抗,之后李某將周某殺害。北京高院對中國傳媒大學女生遇害案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李某的上訴,維持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死刑的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報請最高法核準。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案中,李某犯故意殺人罪,且情節(jié)惡劣,被判處死刑,屬于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應】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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