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學生宿舍搶劫
據(jù)報道,近日某法院受理的一起搶劫案中被告人李某等三人持械進入本市一所中學學生的宿舍,采取毆打等暴力手段,對學生進行搶劫,得贓款400余元。后該團伙又極其囂張的于數(shù)日后用同樣的手段搶劫了住宿在一家旅館的旅客,獲得現(xiàn)金1000余元。
在審理的過程中,對該案件定搶劫罪無異議,但對是否認定為入戶搶劫存在分歧。最終,受案法院沒有認定入戶搶劫。
是否構成入戶搶劫?
對“入戶搶劫”的認定,關鍵問題是對“戶”的理解。目前有幾種觀點:其一,“戶”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場所。其二,“戶”是指固定場所,即以此為家的場所,如私人住宅及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賓館房間及值班宿舍等臨時住宅場所。其三,“戶”是指人長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棲息的場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賓館房間、固定值班人員的宿舍等場所。其四,“戶”是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們生活、學習的建筑物,例如,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辦共場所、公眾生產(chǎn)、生活的封閉性場所。
旅館和學生宿舍不屬于"戶"這一范疇,特別是旅館,對于旅客來說,僅只是休息的場所,同時旅館也不應當認為是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學校也不應當認為是單獨封閉的場所,而且從司法解釋的內容看,強調的是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戶,在這一點上,學校和旅館都難以劃入其列。故本案法院未認定為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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