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出獄一年“二進宮”
被告人洪某系湖南省石門縣人,小學畢業(yè)后就在家務農。2008年9月19日,洪某因偷路邊的摩托車被石門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四千元。2009年6月,洪某刑滿釋放。2009年11月27日,洪某去找曾經的牢友田某玩,當時田某正從外面騎摩托車回來,見到洪年后就將摩托車停在租房門口,車鑰匙丟在房間的桌子上。洪某見田某走到里屋去后,賊心突起,推托幾句后就和田某道別離開,走的時候偷偷拿走桌上的車鑰匙,將門口的價值2580元的輕騎牌紅色男式兩輪摩托車開走。次日,洪年將該車賣給一收廢品的人,得贓款450元并揮霍一空。案發(fā)后,被告人于2010年3月13日被石門縣公安局逮捕。
法院判決:洪某構成盜竊罪且屬累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洪年因犯盜竊罪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再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能當庭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生活中常見的是一般累犯構成條件如下: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圍,重點就是在于懲治那些主觀上處于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坝衅谕叫桃陨稀卑ㄓ衅谕叫?,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zhí)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jù)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guī)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xiàn)累犯的情況。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并執(zhí)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后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后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fā)生在前罪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這里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里的執(zhí)行完畢是指主刑執(zhí)行完畢,對于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zhí)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zhí)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zhí)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并處罰。緩刑期滿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罰不再執(zhí)行,說明犯罪分子沒有被執(zhí)行刑罰,此時也無須執(zhí)行故其考驗期滿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問題,但其有罪判決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經受過有罪判決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本案中洪某,09年6月盜竊罪刑滿釋放后,09年9月又犯盜竊罪,后罪實施的時間在前罪刑滿釋放后5年內,且前后兩罪均為故意犯罪,所以洪某的行為構成一般累犯,股法院對其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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