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小便宜買“臟車”,被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無錫刑事專業(yè)律師為您解讀,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為您提供專業(yè)的刑事咨詢,刑事訴訟代理等優(yōu)質法律服務,找專業(yè)律師就上法邦網。
案情簡介:男子貪便宜買“贓車”
宋某是旬邑縣太村鎮(zhèn)人,2009年11月份,宋某在西安市南郊一游戲廳打游戲,一男子問其是否想買小轎車,價格很便宜。宋某一時貪圖便宜,便隨同該男子去看車,后經協(xié)商以9000元價格從該男子手中購得一輛無任何合法證明手續(xù)的白色捷達牌轎車,并駕駛回家。旬邑縣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后,經查證,該車是西安市雁塔區(qū)長延堡派出所轄區(qū)被盜車輛。經旬邑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價值為58464元。
法院判決:宋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建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車輛,為貪圖便宜,在沒有合法有效來歷證明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予以購買,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律師說法:何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F(xiàn)實生活中普通人民群眾很難了解到該罪行,下文將從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分析。
1、犯罪客體
本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于第六章第二節(jié)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說,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顒印1咀锏木唧w客體,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追索財物的正?;顒印保灿腥苏J為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證明犯罪的活動”。我認為這兩者均不能涵蓋本罪的全部具體客體。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及贓物去向,并印證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等,對于查明案件事實,證明犯罪有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繳的范圍,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觀上給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客觀方面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于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么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么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3、主觀方面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收購,主要是針對1992年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后再高價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qū)別“收購”與“收買”的區(qū)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對于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于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qū)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采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4、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份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為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則屬于在犯罪后對贓物的處理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后續(xù)行為,為此前上游犯罪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處罰。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條增設了本罪的單位犯罪。
本案中,宋某為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主觀上明知該車輛為他人盜竊所得贓物,仍然購買,嚴重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所以宋某購買贓車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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