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第三個女兒
女嬰的父母,是一對在杭州大江東生活了好幾年的外來務(wù)工者。孩子的母親小陳,1991年生,廣西人。父親麻某,1986年生,來自貴州,是一名“看天吃飯”的泥瓦匠。
泥瓦匠這個活計,收入倒也不算太少,但小兩口的生活一直過得不太容易。因為生下這個女兒之前,他們已經(jīng)有了兩個女兒。而且小陳只能在家看孩子,一家人的開銷全靠麻某一人。
在懷上第三個孩子的時候,小陳就動了流產(chǎn)的心思,可執(zhí)著于生個男娃“傳宗接代”的麻某卻不同意,反復勸說小陳把孩子生下來。
另一個熱心大媽心動了
宋大媽有個妹妹嫁在蕭山,原本和丈夫有一個兒子,讀高中時因病猝死,夫妻倆很長時間都沒從陰影中走出來。這些年,夫妻倆也曾說起,想收養(yǎng)一個孩子。宋大媽心里一琢磨,何不“玉成”了這件“好事”?孩子被送走了。
會被判刑嗎?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guī)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wù)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里所指的情節(jié)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于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后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guī)定,對于由于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yīng)當從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