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事件引熱議
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國女留學生江某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案發(fā)于日本東京中野區(qū)。據(jù)日本警方公布,江某頭部遭利刃砍傷,傷口長達10厘米,案發(fā)15分鐘前,江某還曾報警稱公寓外有可疑人物。但當警方趕到公寓時,看到的卻是倒在血泊中的江某,江某被送往醫(yī)院不久后傷重不治而亡。目前,犯罪嫌疑人陳某已被日本警方刑事逮捕,日本警方對殺害江歌的嫌疑人陳某以殺人罪正式起訴。
我國管轄權的相關規(guī)定
刑事管轄權又可稱為刑法的空間效力,指刑法適用于哪些地域、適用于那些人的規(guī)定。我國將其規(guī)定在刑法的總則部分,包括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管轄權、普遍管轄權,并且采取的是以屬地管轄為主、其他管轄為輔的原則。
屬地管轄指在我國領域內的犯罪,適用中國刑法,“領域內”包括在中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的犯罪;屬人管轄是指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罪,適用中國刑法,需要滿足按照我國法律最高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保護管轄是指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適用中國刑法,需要滿足按照我國刑法最高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應收到刑事處罰;普遍管轄是指對于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國在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這四種管轄原則在適用上有順序要求,要遵循屬地管轄優(yōu)先。
本案中,陳某在日本殺害江某,我國可以依據(jù)屬人管轄原則行使我國的管轄權,但目前日本可依據(jù)屬地管轄行使優(yōu)先的管轄權。我國刑法規(guī)定“即使經過外國審判,我國仍可以追訴,但已經受過行使處罰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對于陳某及時在日本已經經過刑事審判,我國仍可以對其追訴,行使我國的管轄權。
相關法條
《刑法》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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