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入室疑偷手機和60元
昨天深夜兩點多鐘,趁著夜深人靜,在邵陽新邵縣大路村,一名竊賊悄悄潛入當地居民金先生家二樓臥室行竊,不料妻子曾女士發(fā)現,驚醒后的金先生與這名竊賊展開了一場殊死搏斗,金先生和竊賊搏斗中受重傷,隨后家人和附近的居民將兩人送往醫(yī)院并報警。
小偷暴露后,趕緊從二樓跑到一樓逃走,沒想到一樓的門打不開。隨后又來到二樓 ,金先生與小偷在客廳發(fā)生了搏斗。雙方經過激烈搏斗后,入室歹徒和金先生雙雙倒地,居民聽到呼救聲后也趕到現場,展開營救,最后入室歹徒和金先生均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
造成死亡誰負責?
盜竊過程中被人發(fā)現,反抗過程中致被盜家人死亡的,依法轉化為搶劫罪,以搶劫罪一罪處罰,是十年以上的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入室盜竊小偷死亡,又該由誰承擔責任?
如果盜竊時被人發(fā)現,小偷行兇的,此時被人防衛(wèi)致死的,或者意外死亡的,其他人不用承擔責任;
如果盜竊被發(fā)現后,被人過失或故意造成死亡的,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