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行李某刪改購物評價破壞購物網站評價系統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工作單位及自己家中,單獨或伙同他人通過聊天軟件聯系需要修改中差評的某購物網站賣家,并從被告人黃某等處購買發(fā)表中差評的該購物網站買家信息300余條。李某冒用買家身份,騙取客服審核通過后重置賬號密碼,登錄該購物網站內部評價系統,刪改買家的中差評347個,獲利9萬余元。
經查:被告人胡榕利用職務之便,將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分別出售給被告人黃某、董某、王某。
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此后,因涉嫌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胡榕、黃某、董某、王某等人也被公安機關先后抓獲。
法院判決:李某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被告人李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告人胡榕犯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黃某等人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1月12日,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榕的行為構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黃某、董某、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提出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律師說法:李某侵入評價系統刪改評價,實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購物網站評價系統是對店鋪銷量、買家評價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計算分值的系統,其內部儲存的數據直接影響到搜索流量分配、推薦排名、營銷活動報名資格、同類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比較時的公平性等。買家在購買商品后,根據用戶體驗對所購商品分別給出好評、中評、差評三種不同評價。所有的評價都是以數據形式存儲于買家評價系統之中,成為整個購物網站計算機信息系統整體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
侵入評價系統刪改購物評價,其實質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操作的行為。這種行為危害到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采集和流量分配體系運行,使網站注冊商戶及其商品、服務的搜索受到影響,導致網站商品、服務評價功能無法正常運作,侵害了購物網站所屬公司的信息系統安全和消費者的知情權。行為人因刪除、修改某購物網站中差評數據違法所得25000元以上,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屬于“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應當依法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