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成立交通肇事罪主要從以下四方面因素來認定:
(1)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從事交通運輸業(yè)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均可能觸犯本罪;
(2)侵犯交通運輸的安全;
(3)從肇事者態(tài)度上講:其在違反規(guī)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fā)生重大事故、產生嚴重后果,應當意識到但是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意識到但輕信自己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4)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應該如何認定
認定本罪,最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fā)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fā)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因素造成。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guī)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fā)現(xiàn)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fā)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