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嫌疑人崔某提供案件線索
2012年7月26日,崔某從上線處購得毒品海洛因202.8955克,冰毒22.9187克、麻古62粒,準備販賣給下線吸毒人員。同年7月,崔某伙同王某、嚴某等人準備到武漢販賣毒品麻古6000粒,在轉乘途中被警方查獲,毒品被收繳,崔某等人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崔某主動提供了偵察機關還未掌握的同案犯張某在緬甸的住處,且查證屬實。
法院判決:崔某等人構成販賣毒品罪
法院查明,崔某等人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崔某提供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案人張某在緬甸國居住的線索,公安機關通過司法途徑將張某抓獲,結合該線索在抓獲張某中起到的具體作用,可以認定為立功,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律師說法:我國立功制度如何規(guī)定
我國刑事法律中的立功制度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指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的行為。重大立功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fā)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若該犯罪屬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犯罪人有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1)犯罪分子揭發(fā)的必須是他人的犯罪行為,若是自己的犯罪行為,則構成自首或者坦白;(2)犯罪分子提供的必須是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且該線索為偵破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該案件中,崔某主動提供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案人張某在緬甸國居住的線索,結合該線索公安機關通過司法途徑將張某抓獲。崔某提供的線索為公安機關偵破案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張某的犯罪行為不屬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況,所以崔某僅構成一般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相關法條:
《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分子檢舉、揭發(fā)的他人犯罪,若該犯罪屬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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