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透支信用卡
2012年2月份,閆某在中國銀行辦理白金信用卡,信用額度為5萬元,2013年10月該卡掛失,補辦了白金信用卡,2014年12月份閆某提升臨時額度至10萬元。2015年1月份,閆某透支該信用卡99491.36元,經(jīng)中國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收,閆某逾期拒不還款,并更改聯(lián)系方式躲避于某地,逃避中國銀行工作人員的催收還款。
法院判決:一、閆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二、責令閆某將違法所得99491.36退賠給被害單位。
律師說法: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一、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zhuǎn)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是指在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shù)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shù)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xù)費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2012年2月,閆某在中國銀行辦理白金信用卡,信用額度為5萬元,2013年10月該卡被掛失,補辦了白金信用卡。2014年12月份閆某將該信用卡的臨時額度提升至10萬元后,在明知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透支該信用卡99491.36元,形成逾期后,經(jīng)中國銀行工作人員兩次以上催收,閆某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并將辦卡時在銀行預留的電話和地址等聯(lián)系方式全部更改,逃避銀行工作人員的催收。
閆某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超過規(guī)定期限并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以上催收后超三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閆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閆某因治病急用而進行信用卡詐騙,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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