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利用非國有性質公司的職務便利侵吞單位巨額資金
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擔任非國有性質的上海真北商務服務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改制后新長征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分別侵吞上述單位資金計人民幣500余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王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
法院判決:利用非國有性質公司的職務便利侵吞單位巨額資金,應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被告人王某在擔任非國有公司主要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資金人民幣500余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還構成職務侵占罪,且數(shù)額巨大,故對王某依法應以職務侵占罪懲處。某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王某犯罪所得的大部分贓款已被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作出如下判決: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萬元,
律師說法:如何區(qū)分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為:
一是犯罪主體不同,這是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qū)別,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二是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犯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財產(chǎn)所有權,其犯罪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從所有制性質上看,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財物。而貪污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雙重客體,它既侵犯了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法性,其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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