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公交車投幣箱里的錢被公交司機拿走
周甲是一名公交車司機,駕馭由乘客自動投幣的無人售票車。周甲對投幣箱中錢款產(chǎn)生念頭,遂自己偷偷配了投幣箱鑰匙,每日從投幣箱中拿走幾十至一百元不等。事發(fā)后,周甲坦白自己的罪行,承認共從投幣箱中拿走了3200元。
法院判決:構(gòu)成盜竊罪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周甲成立盜竊罪,理由為周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得錢款,應認定為盜竊罪。
律師說法:行為人沒有相應職務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利用職務的便利,是指將自己主管、管理、經(jīng)手的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本案中,周甲的職責是確保公交車的正常運行和運行中的安全,周甲拿走投幣箱的錢款是通過偷配鑰匙而達到目的地,可見周甲的職權并不包括主管、管理或經(jīng)手投幣箱中的錢款,這種獲得錢款的行為與周甲的職務不符,不屬于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故不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周甲對投幣箱中的錢款具有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的故意,通過秘密竊取手段多次將公司財物竊為己有,且數(shù)額較大,成立盜竊罪。
周家的行為符合以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得錢款,且數(shù)額較大,主觀上為故意,故應認定為盜竊罪。
財帛動人心,錢財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做人。不能為了錢而觸犯法律,不能為了私欲影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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