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非法收受錢財 案前案后均退贓款
陳某在擔任多個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連某某、林某標、廖貴汀、樂有燒、林某校、溫某某、涂某某等7人現金60.1萬元、衛(wèi)浴設備和沙發(fā)家具價值合計3.95萬元的、購物卡(券)價值0.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64.55萬元(以下錢財幣種均為人民幣),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fā)前,陳某退還行賄人錢款人民幣24.95萬元,案發(fā)后,陳某退出贓款6.9968萬元。
法院判決:一、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陳某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三十九萬六千元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分別上繳國庫。
律師說法:貪污罪的主體有哪些?
一、貪污罪主體的概述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貪污罪主體的問題
實踐中,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貪污罪的主體爭議最大的是有關黨或者政協的機關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其工作人員是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zhí)政黨,政協是參政議政的重要形式。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和政協的各級機關均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并且上述人員均填寫過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履歷表,因此,其工作人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我們認為,肯定說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對于這些機關是否國家機關,其工作人員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實事求是地分析。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zhí)政黨,政協處于參政議政地位,其所從事的活動應當視為具有公共事務的管理性質,其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可以認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應作必要限制:構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黨務人員和政協人員是指對黨和政協的事務進行整體性、全面性管理的工作人員,而非所有黨組織的成員或者所有黨員、政協委員。
三、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人員能否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中可以看出,居委會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只有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才能以政府名義參與組織、監(jiān)督、領導、管理和人民群眾利益以及與社會發(fā)展相關的國家事務和政府事務,其工作才體現為國家對社會的組織、管理職能。居委會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人員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有關貪污罪的規(guī)定。
四、村民小組長能否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村民小組長應視為“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其理由是:構成貪污罪主體的基本條件是在公共組織中經手、管理公共財物。這里公共組織是指所從事的事務和所管理的財物均具有公共性質的組織,它有別于所管理的財物系私有或屬于共有的一個組織或者合伙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之規(guī)定,村民小組是村民委員會下設的村民組織。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農村事務的一個管理層次,是公共組織。因此,如村民小組承擔了村民公共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該公共財物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小組中的出納、會計等財務人員及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村民小組長等人員)應視為“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以上是關于“貪污罪的主體有哪些?”的案例介紹,不屬于貪污罪的主體,即使具有貪污罪的其他構成要件,也不構成貪污罪。如您有相關貪污罪的主體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