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錢財 為他人謀利益
2005年至2011年間,張某在擔任永定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辦公室副主任、綜合勤務中隊副中隊長兼會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該大隊大隊長楊某采取虛增貨款、收入不入賬等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幣272200元,個人得款人民幣113506.6元;伙同楊某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26105元,個人得款人民幣46405.8元,為他人謀取利益。2013年11月12日,張某到龍巖市人民檢察院投案。案發(fā)后,張某退出贓款人民幣50000元。
法院判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
律師說法:共同貪污犯罪的認定
本案中,張某伙同其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為他人謀私利。下文將簡單介紹共同貪污犯罪的特點。
共同貪污犯罪有以下特點:
1、貪污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2、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3、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系,互為條件;
5、共同貪污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tǒng)一結果
認定共同貪污犯罪時,除掌握其特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貪污共犯中,必須包括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就貪污共犯的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
(2)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
(3)上述兩種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
(4)與上述一、二類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人員;
(5)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罪共犯;
(6)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與該非國有單位中人員組成的貪污共犯。
2、共同貪污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3、共同貪污屬于貪污情節(jié)較重范疇。
相關知識
貪污的手段有哪些
1、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
2、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jiān)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3、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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