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王X航在共同詐騙犯罪中雖起次要作用的但系累犯
吳X伸組織王X航、符X精利用其制作的“天下平價機票網(wǎng)”發(fā)布虛假機票訂購信息,誘騙訂購機票者向指定賬戶匯入購票款,從而實施詐騙。2010年7月,楊X萍、姚X良、白X、張X、潘X、康X華、冷X、孫X萍登錄“天下平價機票網(wǎng)”,分別訂購了兩張哈爾濱至昆明、兩張杭州至昆明、三張北京至蘭州、五張成都至麗江、一張北京至大連、四張上海至青島、一張深圳至上海、一張煙臺至北京的機票。之后撥打網(wǎng)站預留客服電話,并在負責接聽電話的王X航、符X精的誘騙下,向指定賬戶分別匯款人民幣5 528元、2 356元、2 370元、3 334元、1 263元、4 974元、685元、1 314元。三人按約定將上述詐騙所得款項分配。其中,王X航分得人民幣1200元;符X精分得人民幣2 000元。破案后,楊X萍得到退賠款5528元;姚X良得到退賠款2 379元;白X得到退賠款2 370元;張X得到退賠款3 334元;康X華得到退賠款4 974元,共計退賠18 585元。
另查明,王X航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于2010年1月刑滿釋放。
公訴機關以王X航、符X精犯詐騙罪,提起公訴。
二、法院判決:王X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一審法院判決:王X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人民幣;符X精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兩千元人民幣;繳獲并隨案移送本院的電腦主三臺、電腦顯示器一個、諾基亞5230手機一部、諾基亞5800手機一部、諾基亞N95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王X航、符X精均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起抗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律師說法:在共同詐騙犯罪中雖起次要作用的但系累犯的應從重處罰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布虛假機票購買信息的方法,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從而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鑒于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僅負責接聽電話,從事聯(lián)絡受害人等非主要犯罪活動,起次要作用的,為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但行為人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不滿五年,再故意犯詐騙罪的,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實施犯罪行為后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積極退賠,均屬可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但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后五年之內(nèi)又故意犯罪的,為一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且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本案中,王X航、符X精與吳X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利用網(wǎng)站發(fā)布虛假機票購買信息的方法,虛構(gòu)事實并隱瞞真相,使楊X萍、姚X良等人信以為真并向指定賬戶匯入購票款,從而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但鑒于王X航、符X精二人系由吳X伸組織、領導,只負責接聽電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獲得贓款較少,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王X航、符X精歸案后,如實供述參與詐騙犯罪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積極退賠大部分贓款,且當庭自愿認罪,亦應從輕處罰。但鑒于王X航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滿釋放后未滿五年又再犯詐騙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并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