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徐X勝聚眾斗毆期間非故意致人死亡
徐X1糾集徐X勝、徐X2、徐X3、徐X4并從徐X3家中取得跳刀一把,然后前往工程學校意圖毆打一名同學,因該同學態(tài)度較好,遂放棄毆打意圖。此后,徐X1與徐X勝、徐X2、徐X3、徐X4在工程學校走廊內吸煙、談天,期間,熊X平等人借火燃煙,但熊X平因受到徐X勝嘲笑、奚落心懷不忿,隨即電話聯(lián)系尹X昌等人,要求尹X昌等人前往工程學校進行毆斗。徐X勝等人發(fā)現(xiàn)熊X平電話聯(lián)系他人,懷疑熊X平等人欲斗毆,遂商議如果對方人多勢眾則逃離,如果對方人員數(shù)量較少,則斗毆。由于徐X勝猜想對方可能針對自己,故而隨身攜帶攜帶跳刀。嗣后,徐X勝、徐X1、徐X2、徐X3、徐X4與熊X平等十人發(fā)生斗毆,徐X勝因被多人圍毆持跳刀刺傷熊X平、傅士峰,又刺向劉X璇前胸,導致劉X璇死亡。案發(fā)后,徐X4、徐X1、徐X2、熊X平逃離現(xiàn)場,前往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其中徐X4的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徐X勝、徐X3。經法醫(yī)鑒定,劉鈺鏇的死亡原因為單刃銳器刺破心臟引起大出血死亡,熊X平、徐X勝、傅士峰構成輕微傷丙級。劉X璇的父母與工程學校簽訂了人身損害賠償協(xié)議,工程學校向劉X璇的父母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四十三萬元人民幣。該協(xié)議現(xiàn)已履行完畢。經查,徐X勝、徐X2、熊X平、尹X昌均未滿十八周歲。
公訴機關以徐X勝犯故意傷害罪,徐X2、熊X平、尹X昌及徐X1、徐X3、徐X4犯聚眾斗毆罪,提起公訴。
審理期間,公訴機關撤銷對徐X1、徐X3、徐X4的指控。
二、法院判決:徐X勝構成故意傷害罪
一審法院裁定:準予公訴機關撤銷對徐X1、徐X3、徐X4的指控。
一審法院判決:徐X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徐X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熊X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尹X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兇器跳刀一把予以沒收。
宣判后,徐X勝、徐X2、熊X平、尹X昌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律師說法:聚眾斗毆期間非故意致人死亡轉化為故意傷害罪
聚眾斗毆罪轉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應從行為人主、客觀方面分析。行為人雖攜帶刀具積極參與聚眾毆斗,但其因被多人圍毆而持刀捅刺,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主觀上并不具備故意殺人的犯罪故意,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輕傷的犯罪后果,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且具備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應當加重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此為聚眾毆斗轉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法律規(guī)定。本案中,徐X勝、徐X2等人與熊X平、尹X昌等人積極參與聚眾斗毆,徐X2、熊X平、尹X昌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徐X勝攜帶跳刀與對方廝打,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屬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但應當區(qū)分徐X勝系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對此,從主觀上分析,徐X勝與對方并不相識,其因被多人圍毆而持刀捅刺,相繼造成多人受傷,一人死亡的結果,但其并非以特定對象為目標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其行為與被害人劉X璇死亡結果之間雖存有因果聯(lián)系,但并不具有故意殺害劉X璇的主觀目的,故根據(jù)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論處,而非故意殺人罪。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據(jù)此,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幅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紤]到徐X勝系未成年,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徐X勝系因熊X平聯(lián)系他人前來毆斗,隨即與徐X2等人進行商議并攜帶跳刀,具有一定被動因素,且雙方系因細節(jié)糾紛引發(fā)聚眾斗毆,案發(fā)后徐X勝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