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拾得語言障礙人士的錢包拒不歸屬
一日,家住七樓的易某在陽臺擦玻璃,由于上衣口袋太過寬松,易某的錢包(內(nèi)含現(xiàn)金5000元)不慎掉到路面上。由于當時只有易某一人在家,下樓去撿錢包又怕其間的空當自己的錢包被路人撿走,正在易某猶豫要不要迅速下樓撿錢包時。這時,路過此地的黃某見到地上有個錢包,以為是別人丟失的,很是欣喜,左顧右盼一番后立即將錢包撿起??匆姶藸畹囊啄秤旨庇謿?,因為易某天生是個啞巴,易某拼命向黃某揮手,但黃某并未看見。易某只能眼睜睜得看著黃某將錢包撿走。易某經(jīng)過多方查詢后找到了黃某,但是黃某拒絕承認撿到錢包。對于黃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呢?
法院判決:構(gòu)成侵占罪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黃某的行為構(gòu)成侵占罪。本案中,黃某以為錢包是他人的遺忘物而占有,根據(jù)我國《刑法》有關侵占罪的規(guī)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據(jù)為己有構(gòu)成侵占罪,故黃某的行為構(gòu)成侵占罪。
律師說法:搶奪罪與侵占罪的區(qū)別
所謂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開奪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罪要求對物暴力,但本案中黃某在取得錢包時僅僅是“撿”到,并未“奪取” 錢包,未對錢包實施暴力。從黃某的主觀上分析,黃某在路上發(fā)現(xiàn)錢包,左顧右盼之后才將該錢包撿走,從當時的客觀環(huán)境來看認定黃某的主觀意思,顯然黃某認為該錢包是遺失物。黃某這種想將他人遺失物占為己有的行為顯然屬于侵占罪。
所謂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案,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本案中黃某主觀上認為錢包是遺失物而撿走,但客觀上該錢包卻是在所有人易某的控制中(目光占有),而且易某揮手示意,雖然黃某未曾看到 黃某實施撿錢包之前就有侵占遺忘物的故意,但是該錢包事實上并非是遺忘物,而是在所有人易某的目光控制之中,黃某主觀上只有侵占的故意沒有盜竊的故意,但客觀上黃某實施的卻是盜竊行為,黃某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根據(jù)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黃某成立侵占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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