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偷回自己借出去的摩托車
方某花了5000元買了輛摩托車,騎了半年之后,方某的好朋友唐某提出借用下方某的摩托車,摩托車借給唐某后,唐某就一直未歸還。方某有一天路過唐某家的院子,方某發(fā)現自己的摩托車就停放在唐某家的院子里,于是偷偷的推出來,推出來之后,第二天唐某找到方某表示歉意,說自己不小心將其摩托車丟失,因該摩托車已經騎了半年有余,自己愿意以4000元賠償方某。方某想了想說:“好吧,你愿意賠就賠吧”。唐某賠了方某4000元后,方某自己也覺得這樣做有點不太妥,后將其摩托車拿去便賣得了3500元。
法院判決:構成盜竊罪
經法院審理認為,摩托車雖然是由方某所有,但是在當時的情況下卻是由唐某合法占有。自己所有但為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亦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其摩托車偷回來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且雖然行為人方某實施了欺詐行為使被害人唐某陷入認識錯誤并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了自己的財物,最后行為人方某取得了4000元。但是方某事后的欺騙行為針對的還是那輛摩托車,其行為并沒有侵犯新的法益,方某的這種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所以方某隱瞞事實的行為并不成立詐騙罪,只成立盜竊罪一罪。
律師說法:三種分歧意見
對于方某的行為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方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方某把自己所有但在他人合法占有的摩托車弄回來并沒有侵犯其他人的所有權。因該摩托車本就歸方某所有,所有方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方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是方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了事實真相,使唐某誤以為方某的摩托車被盜,因方某隱瞞事實而非法占有了唐某的4000元錢,方某構成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方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自己所有但為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亦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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