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東方頭條網消息:16年前,瀏陽市鎮(zhèn)頭鎮(zhèn)發(fā)生一起轟動湖南的殺人案,被害人張某懷全家6口人被殘忍殺害。2017年9月3日,潛逃在外隱姓埋名長達16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姜某偉被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民警從廣東省東莞市押解回長沙。至此,“12.28”瀏陽鎮(zhèn)頭殺人案成功告破。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偉已被長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法律觀點: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區(qū)分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主觀狀態(tài)。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fā)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為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殺人行為發(fā)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發(fā)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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