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用言語威脅他人要錢
2014年1月,趙某因身上沒錢,看見學生劉某路過,趙某提出借錢,劉某稱無錢,趙某則以“如果搜到就要挨打,還要叫人來打”等語言威脅,并動手搜身,在此情況下,劉某拿出100元現(xiàn)金給趙某,錢到手后,趙某留下電話號碼給劉某稱打電話會還錢。當晚劉某打電話給趙某,趙某拒不接聽。
法院判決:構(gòu)成搶劫罪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采用語言威脅等的手段并搜身,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本案中的“脅迫”是以語言威脅的脅迫方法,迫使對方產(chǎn)生恐懼不敢反抗,以便占有財物,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屬于刑法打擊的對象。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兩者在犯罪構(gòu)成上還存在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筆者認為,區(qū)分搶劫與敲詐勒索,在于是否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若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則定敲詐勒索,否則定搶劫。本案被害人是在校學生,其心理承受能力和辨別能力尚不成熟,被告人通過語言威脅的脅迫手段,對被害人產(chǎn)生的心理恐懼和精神強制足以達到使其不敢反抗而當場交付財物的程度。
被告人用語言威脅的手段強索財物的行為,是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不同的罪名,既觸犯了敲詐勒索罪,又觸犯了搶劫罪,構(gòu)成刑法理論上的想象競合犯,應當擇一重罪處斷,而搶劫罪重于敲詐勒索罪,故應定搶劫罪。
律師說法:三種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民事借貸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理由是,被告人只是因身上沒錢而向同學張某借錢,拿到錢后還留下電話號碼給被害人并稱打電話會還錢,說明被告人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為目的,雖然被告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以語言威脅并搜身的行為,但其情節(jié)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不應認為是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敲詐勒索。理由是,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采用語言恐嚇威脅的方法,被害人擔心將要或日后會受到更為嚴厲的處罰,被迫交出財物,該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因敲詐勒索罪起點為1000元,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搶劫。理由是,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采用語言恐嚇威脅的脅迫方法,對被害人產(chǎn)生精神強制,使其不敢反抗,迫使其交出財產(chǎn),符合搶劫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定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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