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盜割變壓器銅芯
2014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祝某與蔣某兩人共謀,打算當晚去盜竊位于某自然村的一臺變壓器,該變壓器供村民抽水灌溉,已有一段時間未使用。當晚,被告人祝某駕車載著蔣某、李某及鋼管鉗、鋼鋸等作案工具前往該村。被告人祝某負責望風,蔣某和李某則用鋼管鉗等工具將該村水田邊上一臺變壓器拆毀,盜割變壓器內的銅芯,后將變壓器電表箱等部件拋棄在原地。盜割后,被告人祝某等將銅芯放置車內,后開車離開。經(jīng)鑒定被盜割的銅芯價值4300元,被毀壞的變壓器價值9600元。
法院判決:盜竊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得想象競合
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盜竊他人財物,價值4300元;且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財物價值為9600元,其行為同時構成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系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認定為盜竊罪。
律師說法: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斷
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盜竊罪的競合。本案中,被告人祝某等以破壞性方法盜竊變壓器銅芯,致變壓器報廢的行為當然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但是很顯然祝某是用拆毀的方式來實現(xiàn)其盜竊行為。此處,被告人祝某等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但實施的這一個拆毀的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盜竊罪這兩種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且這兩罪名所在的數(shù)個法條之間在邏輯上不存在著包容與包容或者交叉關系。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系想象競合犯,一般應擇一重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擇一重罪應當根據(jù)具體量刑情節(jié),考慮判處不同罪名可能的宣告刑,并選擇較重的罪名判處。本案盜竊財產(chǎn)數(shù)額4300元,毀壞財產(chǎn)數(shù)額9600元,均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75條規(guī)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二者的法定刑均在三年以下,但比較二者法定刑種類和追訴數(shù)額起點,盜竊罪1500元即構成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故意毀壞財物罪5000元構成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盜竊罪還有管制刑和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故意毀壞財物罪沒有并處罰金,顯然盜竊罪屬于較重的罪名。結合上述規(guī)定,祝某在此處是想象競合犯,根據(jù)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對于被告人祝某等以拆毀的方式實施盜竊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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